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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TIANJIN ARTS AND CRAFTS TRADE ASSOCION(缩写:TACA),成立于2007年8月。是由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的工业、商业、贸易、教育、科研和专业市场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亲临天津亲切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领导同志的亲切指导下,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天津大礼堂隆重召开。会议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经过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时,召开了隆重的成立大会。市领导、中国工艺美术协会领导、市委办局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美术界、新闻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180余人参加了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为协会成立亲笔题词“创造美的世界”。市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向大会隆重召开表示祝贺,会议一致同意聘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德惠同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勇同志、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狄俊霞同志、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忠汉同志为名誉理事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协会名誉理事长王德惠同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红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理事长蒋仲平同志和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以及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工艺美术公司与协会发来贺信。天津日报、今晚报、电台、电视台作了专题报道。 

      成立背景

      天津工艺美术历史悠久,技艺精湛,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的组成部分。在中国文明发展史上占有很重要地位。解放后,毛泽东主席和刘少奇、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莅临天津指导工艺美术工作。市委、市政府也大力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天津工艺美术行业振兴、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天津壁毯《长城》悬挂于联合国大厅,名扬四海;“泥人张”彩塑艺术形神兼备;“风筝魏”造型逼真色工精雅;“杨柳青年画”南桃北柳风格独具;“刻砖刘”砖雕传世雅俗共赏。玉雕艺术与北京、上海、扬州等并为中国“四大名旦”。其水胆玛瑙《蟠桃会》、《八仙过海》和翡翠雕件《农家乐》等作品荣获中国工艺美术百花金杯奖并被作为国宝收藏。纵观天津工艺美术历史,名人辈出,丰富多彩,已经成为中国工艺美术与艺术领域中的宝贵财富。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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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简称为“天津工美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ARTS&CRAFTS ASSOCIATION,缩写:T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组织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协助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

      (五)协同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天津工艺美术行业内技术职称推荐和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评审工作。

      (六)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教育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的人员。

      (七)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安排会员单位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八)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

      (九)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销,指导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

      (十)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一)代表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推荐行业企业和名牌、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从事工艺美术生产、制造、加工等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团体会员。

      凡对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大师、专业技艺人员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国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商业贸易及科研院校等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普通个人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艺人员。

      3、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高级会员

      1.具备普通个人会员的条件。

      2.具有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业务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等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会的展位优惠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示协会帮助研究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信息等。

      (五) 遵守行规及本会的自律制度。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补理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有权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协会有义务定期向名誉理事长、顾问汇报协会工作。名誉理事长、顾问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咨询、建议并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艺美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的捐赠。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助、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不得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

      (二)严重违反经营,依法撤销。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产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8月28日经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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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7号

      现在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 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 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 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 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 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院珍藏。

      (二) 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工作的部门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 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 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按照下列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 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四) 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 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 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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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印石雕刻专业委员会

        2013年11月24日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印石雕刻专业委员会在天津市河东区一商茶城隆重召开成立大会,来自本市工艺美术各行业的大师、专家和印石雕刻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员计六十多人参加了成立大会。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名誉理事长王德惠先生、理事长郭志强先生、副秘书长洪琴...[详细介绍]

      • 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陶瓷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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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感谢您对我协会的信任与关注!

         我协会是在天津市社团局注册的4A级社团组织,成立于2007年。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促进和发展天津市工艺美术事业为己任,为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我协会现设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个人普通会员和个人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分为普通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以及理事长单位。


      一、会员申请条件: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商业贸易及科研院校等有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普通个人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艺人员。

      3、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高级会员

      1、具备普通个人会员的条件。

      2、具有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三、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

      1、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5、一般会员每年交纳会费600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每二年交纳会费200元。


      四、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和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其中:

      1、会员(单位)每年9月30日前交纳。

      2、新会员(单位),经协会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员(包括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正、副理事长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交至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财务部。

      开户单位: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天津银行鑫源支行

      帐 号:108601201200000639

      (三)入会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81号

      邮编:300193

      电话:(022)27439626

      E-mail:tjgm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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